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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安全座椅宣導
 

幼童安全乘坐小客車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小客車(不包括救護車、計程車及登檢合格之幼童專用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相關使用規定如下:
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年齡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 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保障兒童乘車安全。
 

小客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受上揭規定之限制

 

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另有關小型客貨兩用車及於民國80年以前已登檢領照之小客車,部分車輛後座無安全帶可供固定安全椅,其所附載之幼童得免安置於安全椅,但仍應乘坐於後座。對於小客車附載三位應置於安全椅之幼童,其規定如下:
  1 車輛後座無法安置三個安全椅者:在汽車承載人數合於規定,且後座已安置二個安全椅時,第三名幼童可免安置於安全椅,但仍應乘坐於後座。
2 車輛後座可安置三個安全椅者:在汽車承載人數合於規定,且後座已安置二個安全 椅時於本項交通新制實施二年內(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名幼童可免安置於安全椅,但仍應乘坐於後座,由其他乘客照料。

宣導事項:根據「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的交通事故統計數據顯示,兒童沒有乘坐安全椅發生車禍的死亡率,是乘坐者的八倍;如果能正確地使用兒童安全椅,可以有效的降低兒童車禍時潛在傷亡率七成以上,另國外的實驗證明,當10公斤重的兒童在時速40公里的車上遭到正面撞擊時,由於慣性定律,兒童將會瞬間產生30倍 (300公斤) 往前衝的力量,如果父母抱著兒童坐在前座,即使再強壯的手臂,也無法抱住孩子,兒童可能在瞬間脫離了大人的懷抱,或被拋出車外,或撞上了擋風玻璃,有鑑於此,請民眾應確實依不同年齡兒童正確的使用兒童安全椅,以維兒童乘車安全,以免釀成家庭悲劇。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最後修改日期: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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