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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者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處罰,各處新臺幣1500元至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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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每年需查驗一次,自領證之次年起,於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小型車職業駕照、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正本,至警察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處罰新臺幣1200元,逾期查驗超過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依法逕予註銷『執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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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處罰新臺幣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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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登記證,經判決確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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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處罰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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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應於車身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處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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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或懸掛窗簾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車頂燈應固定置於車頂前半部,不得以磁鐵安裝、執業登記證應置於儀表板上右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