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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業務申辦案件流程
 

砂石車行駛市區通行證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1.於行駛日前三天提出申請。
2.填寫砂石車行駛管制道路通行證申請書乙份。
3.審核。
4.核稿(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
5.領證。

攜帶證件

1.企業行章。
2.駕駛人駕駛執照。
3.負責人私章。
4.大貨車行車執照。

注意事項

1.本通行證僅供申請車輛行駛市區指定及核准路線起、訖時間於核淮時間外運輸者,視同未依法申請。
2.本通行證應隨車攜帶,未攜帶者以無通行證論。
3.行駛管制路線應注意行車安全,若須停車應靠道路右側,並做好警示措施。
4.上、下班尖峰時段應避免進入市區,以維交通順暢。
5.市區公告指定路線:六合路-四維路-民族路-中山路-民福路-海埔路-同和路-新店路雙向行駛。

處罰規定

砂石(大貨車)車未依規定向警察機關辦理申請行駛市區管制道路通行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者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處罰,各處新臺幣1500元至3600元。
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每年需查驗一次,自領證之次年起,於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小型車職業駕照、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正本,至警察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處罰新臺幣1200元,逾期查驗超過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依法逕予註銷『執業登記證』。
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處罰新臺幣1500元。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登記證,經判決確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處罰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
汽車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應於車身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處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或懸掛窗簾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車頂燈應固定置於車頂前半部,不得以磁鐵安裝、執業登記證應置於儀表板上右側)。

執業登記證申請流程圖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最後修改日期: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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