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組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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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年(西元1920年)9月
日台灣總督田鍵治郎氏將澎湖島廳改為郡,隸屬高雄州,郡設郡守,郡役所設兩課辦事,第一課辦理庶務行政,第二課掌理警務,郡下設街庄,辦理普通行政機關,另郡下之警察分室,係屬於警察業務系統,澎湖僅設望安分室一處,其餘地區警察業務由警察直轄。
民國15年(西元1926年)7月
澎湖改設廳,廳下設警務課負責警務,下設馬公、望安支廳,其所轄派出所如下:直轄(南、啟明)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馬公市啟明、重慶、中央、復興、新復、中興等七里。日治昭和12年名為『馬公南警官吏派出所』,廳舍與水上派出所合署辦公,派出所二樓、水上派出所一樓;嗣后,搬遷至仁愛、中正路口東南角(現二信西側),光復後再搬遷現址馬公市仁愛路。
埔仔尾(北、光復、光明)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馬公市光明、光榮、重光、西衛、朝陽、陽明、光復等七里。日治昭和初期,廳舍位於新生路原晨安大飯店舊址名為『馬公警察官吏派出所』,于昭和13年(西元1939年)再遷至光復、民生路口(現玉山銀行澎湖分行)與分局合署辦公,名為『馬公北警察官吏派出所』,台灣光復後,於原址成立『光復派出所』,迨於民國40年間遷建至水源路現一信總社辦公,同時更名為『光明派出所』,民國50年初遷至中華、水源路口(勝國大飯店對面馬公市中路61號),民國76年01月01日遷建至現址馬公市新生路201 號。
水上警察官吏派出所:主管船舶出入港檢查業務,職掌包括警備、警邏及船舶臨檢。
文澳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馬公市東文、西文、案山、前寮、石泉、菜園、光華等七里。
東衛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馬公市東衛、安宅、興仁、烏崁等四里。
雞母塢警察官吏派出所:(五德、鎖港):管轄馬公市鐵線、鎖港、山水、五德、時裡、井垵、風櫃等七里。
虎井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馬公市虎井、桶盤里。
湖西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湖西鄉湖西、湖東、南寮、北寮、白坑、青螺、西溪、紅羅等八村。
良文港警察官吏派出所(龍門):管轄湖西鄉龍門、尖山、果葉三村。
隘門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湖西鄉隘門、林投、太武、城北等四村。
沙港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湖西鄉沙港、鼎灣、潭邊、許家、中西、成功、東石等七村。
大赤崁警察官吏派出所(白沙分駐所):管轄白沙鄉赤崁、小赤、岐頭、瓦硐、鳥嶼、員貝等六村。
通樑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白沙鄉通樑、後寮、大倉等三村。
港尾警察官吏派出所(講美):管轄白沙鄉講美、城前、中屯、鎮海、港子等五村。
吉貝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白沙鄉吉貝村。
小池角警察官吏派出所(西嶼分駐所):管轄西嶼鄉池、池西、大池、二崁、赤馬等五村。
竹篙灣警察官吏派出所(竹灣):管轄西嶼鄉竹灣、橫礁、合界、小門等四村。
外垵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西嶼鄉內垵、外垵二村
民國36年(西元1947年)4月
縣政府警察科改為警察局,將原馬公、望安支廳改為警察所。民國37年(西元1948年)3月
馬公警察所改為分局,分局設分局長1人、分局員2至3人,設5個組(行政、保安、司法、戶口、刑警)、下設4個分駐所(港口、湖西、白沙、西嶼)、14個派出所(啟明、光明、文澳、東衛、五德、虎井、隘門、龍門、沙港、講美、通樑、吉貝、竹灣、外垵)及交通班,派出所名稱異動如下:- 馬公南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啟明派出所
- 馬公北警察官吏派出所一度裁撤併入啟明派出所,後再恢復成立光復派出所、後再更名為光明派出所。
- 水上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港口分駐所。
- 雞母塢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五德派出所。
- 良文港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龍門派出所。
- 大赤崁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白沙分駐所。
- 港尾警察官吏派出所為講美派出所。
- 小池角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西嶼分駐所。
- 竹篙灣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竹灣派出所。
- 將原屬通樑派出所管轄之白沙鄉大倉村,改屬講美派出所管轄。
- 同時增設風櫃、桶盤、大倉、員貝、鳥嶼等5個駐在所。
民國42年(西元1953年)
增設西溪派出所管轄湖西鄉西溪、紅羅、成功、東石等4村。民國42年(西元1953年)2月
成立警察局成立消防警察隊,下設之馬公分隊、湖西、白沙及西嶼小隊附屬馬公分局,民國83年(西元1994年)行政院頒訂「警消分立」政策,迨至民國88年(西元1999年)4月1日本縣始成立消防局,該等分、小隊歸屬消防局,警消正式分立。民國56年(西元1967年)間
水上警察官吏派出所栽撤,警員併入啟明派出所。民國58年(西元1969年)7月1日
實施戶警合一制度,戶政事務所歸併警察局,馬公市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副分局長,民國81年(西元1992年)07月01日實施戶警分立,附屬分局之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及西嶼鄉戶政事務所回歸縣政府民政局。民國62年(西元1973年)
分局業務組由5組改為6組(行政、督察、刑事、戶口、保安、保防),分局員增至6人,各組設分局員乙人。下轄分駐所3個(湖西、白沙、西嶼)、派出所15個(啟明、光明、文澳、東衛、鎖港、虎井、隘門、龍門、西溪、沙港、講美、通樑、吉貝、竹灣、外垵)、駐所5個(桶盤、鳥嶼、員貝、大倉、風櫃)。民國73年5月
奉台灣省政府核定分局設4組辦事,另增設勤務組,原分局員改稱組長,各組職掌如下:- 第一組:掌理行政、交通、經濟、外事、總務、會計等事項。
- 第二組:掌理督察、保安、民防、人事事項。
- 第三組:掌理刑事、違警、拘留所等事項。
- 第四組:掌理保防、戶口、後備軍人名集、入出境管理事項。
民國76年(西元1987年)7月15日
馬公分局自軍方接管55個漁港安檢站,其中馬公、湖西29個,白沙、西嶼鄉26個,迨至民國89年(西元2000年)2月15日全面移交海岸巡防署。民國77年(西元1988年)1月1日
警察局成立交通警察隊,於民國94年(西元2005年)9月1日擴編,成立分、小隊,其中馬公分隊附屬馬公分局。民國81年(西元1992年)07月01日
實施戶警分立,分局增設副分局長職務乙名、官等為警正三階,官階為二線二星。民國82年(西元1993年)3月
成立白沙分局,將原屬馬公分局之白沙鄉、西嶼鄉共10個(2分駐、5派出、3駐在所)行政所、26個漁港安檢派出、駐在所劃歸管轄。民國89年(西元2000年)12月01日
分局(屬乙種縣沿海分局)各組業務職掌調整如下:- 第一組掌理行政、交通、戶口、外事鄉、會計等業務事項。
- 第二組掌理督察、訓練、人事等業務事項。
- 第三組掌理刑事、少年等業務事項。
- 第四組掌理保安、民防等業務事項。
- 第五組掌理資訊、秘書、公共關係、後勤等業務事項。
- 第六組掌理保防 、陸務等業務事項。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勤務指揮、管制、聯絡等業務事項。
警備隊轄區巡邏及治安維護等事項。
民國91年(西元2002年)07月01日
分局(屬乙種縣沿海分局)各組業務調整如下:第一組掌理行政、戶口、外事、會計、秘書、公共關係、後勤等業務事項。
第五組掌理交通、資訊等業務事項。餘各組掌理業務事項不變。
民國92年(西元2003年)12月1日
分局長官等自警正二階提升為警正一階,屬五序列,官階由二線三星提升為二線四星。副分局長官等自警正三階提升為警正二階,屬六序列,官階由二線二星提升為二線三星。民國92年(西元2003年)12月1日
組長、所長(組員兼)等官等自警正四階提升為警正三階,屬八序列,官階由原二線一星提升為二線二星。偵查員(一)、巡官等官等自警正四階提升為警正三階,屬九序列,官階由原一線四星提升為二線一星。巡佐、小隊長官等自警佐二階提升為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屬十序列,官階由原一線三星提升為一線四星。警員、偵查員(二)官等自警佐三階提升為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屬十一序列,官階由原一線二星提升為一線三星。民國94年7月1日
刑事警察隊改為刑事警察大隊,其所屬偵查員(二)均改為偵查佐,官等自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提升為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官階由原一線三星提升為一線四星。民國94年(西元2005年)9月1日
分局(屬乙種縣沿海分局)各組業務調整如下:- 第一組掌理行政、戶口、外事、會計、秘書、公共關係、後勤、庶務、陸務等事項。(設組長)
- 第二組掌理督察、訓練、人事、政風等業務事項。(設組長)
- 第三組掌理保安、民防、民防管制、保防等業務。(設組長)
- 第四組掌理交通、資訊等業務。(設組長)
-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勤務指管、通訊、聯絡事宜。(設主任)
- 偵查隊掌理刑事、少年、婦幼、鑑識等業務。(設隊長、副隊長)
- 警備隊擔任機動警力及各項警力支援事項。(設隊長、副隊長)
- 交通分隊掌理交通秩序整理、違規取締及交通事故處理事項。(設分隊長、小隊長)
民國110年(西元2021年)6月15日
依據警政署推動「改善地方警察機關職位結構」修編作業,以及勤業務需要,原設置副分局長1人,因應組織編制調整,增設副分局長為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