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臨檢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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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均詳實規範相關作業流程,民眾可由本頁或上內政部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全球資訊網頁下載,參閱。
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均詳實規範相關作業流程,民眾可由本頁或上內政部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全球資訊網頁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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