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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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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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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常見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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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56~358條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案例
 
小明在學校中無意間看到同學登入臉書的帳號及密碼,基於好奇好玩,未經同學的同意,登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用他人名義在臉書上任易發布文字或影片。
 
二、公然侮辱及誹謗
 
刑法第309~310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案例1
 
小明在玩手機遊戲中,與遊戲中的玩家起了衝突,並直接在網路上辱罵對方是豬,因此提告。(公然侮辱)
 
 
案例2
 
小明與學校附近某餐飲店家的服務生,因服務態度起衝突,小明便在網路上「惡意」評論某學校附近餐飲店家,指店家不衛生且環境不佳,該評論與事實不符。
 
公然侮辱及毀謗的區別
 
公然侮辱:非指名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或以輕蔑的言語舉動使人感到難堪或不悅。
誹謗:散布不實的謠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