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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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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澎湖警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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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于日本統治前,清朝廷沒有『警察』之組織,當時除暴安良、維持治安的職責分別由駐防軍隊、稽查汛所及民團保甲等單位負責。

甲午戰爭(西元1894年9月16日)後簽訂馬關條約(西元1895年4 月17日),清廷割台澎給日本,據台初期實施『軍政』,迨至明治29年(西元1896元)4月1日始實施『民政』,並於同年6月30日訂定『法律第六十三條』公布『關於施行台灣之法律』簡稱『六三法案』,成為台灣總督府專制政治之法律依據。迨至大正10年(西元1921年)改為『法律第三號』。 

明治28年(西元1895年)8月10日台灣總督府內務部警保課千岩英一課長,鑑於日人據台,以憲兵維持地方治安,咸認不妥且未能解決基本問題,乃上書總督提出創設警察之議,並於同年11月10日及22日在日招募第一批警察,計有警 部67人、巡查692人扺台,為日治時期在台創設警察之始。
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為鎮壓反抗,實施軍政體制;當時警察任務僅為軍事行動之補助。至第三任台灣總督乃木,結束軍政改行民政體制,惟抗日仍有零星發生,乃于明治30年(西元1897年)實施所謂『三段警備制』,將山地及匪徒出入地區劃為『一等地』配置軍隊、憲兵;山麓地帶及須警戒地區劃為『二等地』配置憲兵、警察;平靜之地則劃為『三等地』配置警察。迨至明治32年(西元1899年)5月廢止。 
第四任台灣總督兒玉,為強化警察體制,極度擴張警察職權,盡奪其他行政機關的權 能,舉凡地方之保安、司法、經濟、交通、衛生、兵役、戶口、民防等納為其主管範圍,造成警察萬能與警察王國時代。
澎湖于日本統治前警察史
明治28年警察使
日治時期,昭和年間(西元1926~1945年)澎湖廳下設警務課,照片為警務課原貌。
(摘自澎湖島大觀) 
第四任台灣總督兒玉,為強化警察體制,極度擴張警察職權,盡奪其他行政機關的權 能,舉凡地方之保安、司法、經濟、交通、衛生、兵役、戶口、民防等納為其主管範圍,造成警察萬能與警察王國時代。

明治29年(西元1896年、清光緒22年)6月4日公布『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台灣設3縣(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1廳(澎湖島廳)。澎湖島廳內置內務課、財務課及警察課,警察課內分設警務係、保安係、衛生係及高等警察主任。廳下轄有澎湖警察署,依值勤地區分設水上分署、隘門分署、白沙島分署、漁翁島分署、八罩島分署等五警察分署。

明治30年(西元1897年、清光緒23年)5月澎湖島廳警察署下改轄媽宮警察署、隘門警察署、小池角警察署、大赤崁警察署及網垵警察署。

日明治31年(西元1898年、清光緒24年)6月,日人為簡化其所設之地方制度,將警察分署與主管地方行政之辦務署合併,辦務署為地方首長,辦務署內分為第一課掌理地方行政,第二課掌理警察行政,以『警部』為第二課長。惟法令規定澎湖不稱辦務署,澎湖廳將辦務署改為廳直轄,而設隘門、小池角、大赤崁及網垵等四出張所,同年12月增設媽宮出張所,于出張所下再設置『警察官吏派出所』。
『保甲制度』係清朝地方自衛組織,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保設保正,甲設甲長,協助維持治安。日、明治31年(西元1898年、清光緒24年)8月31日制定『保甲條例』於全面施行,其任務為調查戶口、政令宣達、監督修橋、鋪路及公共衛生等,各保甲以警察派出所為單位,抽選十七以上至四十歲以下青、壯年男子組織成立『青年團』與『壯丁團』,受警察指揮,協助維地方治安,迄至民國34年(西元1945年)6月17日撤銷。 
  
明治34年(西元1901年、清光緒27年)11月廢除出張所,澎湖廳下設置『大赤崁』、『小池角』、『網垵』三支廳,以為廳之補助機關,支廳長由警官充任之,下設派出所。廳內設警務課,分警務、保安、高等、 衛生等四係。於日、大正2年(民國2年、西元1913年)6月撤大赤崁支廳,于日、大正4年(民國4年、西元1915年)2月又撤銷小池角支廳;其不設支廳地區之警務,由警務課直轄。

大正9年(民國9年、西元1920年)9月,日台灣總督田鍵治郎氏將澎湖島廳改為郡,隸屬高雄州,郡設郡守,郡役所設兩課辦事,第一課辦理庶務行政,第二課掌理警務,郡下設街庄,辦理普通行政機關,另郡下之警察分室,係屬於警察業務系統,澎湖僅設望安分室一處,其餘地區警察業務由警察直轄,當時全縣計有21處警察官吏派出所。

迨至大正15年(西元1926年、民國15年)7月,澎湖恢復廳治,廳警務課設課長(警視)乙人,下設『警務』、『保安』、『高等』、『衛生』等四係,係內主管由警部或警部補擔任;中日戰爭爆發後,為了實行戰時體制,增設『防空係』、『經濟係』、『兵事係』,擴增為七個係。直至民國34年(西元1945年)台灣光復未再修編。

警務課除設七係外,並設『馬公』、『望安』二支廳,支廳長為警部,下設監視區,區長由巡查部長擔任,下設23個警察官吏派出所,所長由巡查擔任,其中馬公支廳長由警務課長兼任。

馬公支廳轄區包括馬公、湖西、白沙及西嶼地區,下設直轄(南、啟明)、埔仔尾(北、光復、光明)、水上(後撤銷)、文澳、東衛、雞母塢(五 德、鎖港)、虎井、湖西(分駐所)、良文港(龍門)、隘門、沙港、大赤崁(即白沙分駐所)、通樑、港尾(講美)、吉貝、小池角(即西嶼分駐所)、外垵、竹篙灣(竹灣等18個警察官吏派出所),望安支廳下設直轄(東安)、水垵、將軍澳、東吉及大嶼(七美)等5個警察官吏派出所。
日治時期,明治34年(西元1901年)澎湖設廳,於八罩(望安)設立網垵支廳,至大正9年(西元1920年)澎湖改郡,改設望安分室,迨於大正15年(西元1920年)澎湖恢復設廳,設置望安支廳,照片即為支廳原貌。(相片摘自澎湖島大觀)
日治時期,明治34年(西元1901年)澎湖設廳,於八罩(望安)設立網垵支廳,至大正9年(西元1920年)澎湖改郡,改設望安分室,迨於大正15年(西元1920年)澎湖恢復設廳,設置望安支廳,照片即為支廳原貌。(相片摘自澎湖島大觀)
日治時期昭和年間,馬公北警察官吏派出所,於民國36年4月改為馬公區警察所及光復派出所,民國37年7月改為馬公分局
日治時期昭和年間,馬公北警察官吏派出所,於民國36年4月改為馬公區警察所及光復派出所,民國37年7月改為馬公分局。(相片由莊家莊民俗館莊正義先生提供)
日治時期,昭和年間(西元1926-1945年),澎湖廳馬公支廳隘門派出所照片摘自懷古述舊話澎湖
日治時期,昭和年間(西元1926-1945年),澎湖廳馬公支廳隘門派出所照片摘自懷古述舊話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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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