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logo底圖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其他宣導事項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操作槍全面納管,持有者應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
  • 發布日期:2020-06-23
  • 發布單位:馬公分局
  • 類  別:其他宣導事項
  • 內  容: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 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自願繳銷」或「報備持有」,俟警察機關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瀏覽人次:347 人
更新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