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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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加重罪責1月22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1-25
- 發布單位:警察局
- 類 別:其他宣導事項
- 內 容:
- 刑法加重妨害公務罪已經修正通過,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罰金刑從「9千元」提高至「30萬元」。若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犯之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22日起生效,請鄉親勿因一時衝動,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