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檢舉同1輛汽車2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補充說明:
(一)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非屬管轄機關時,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
(二)不予舉發情形:依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有關所述車輛照片或動態影像,可寄至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205號3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收)。
五、民眾若有具體違規地點、時段,歡迎隨時撥打110或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06-9274000 電話報案,本局將立即調派員警前往處理,並依其違規事實據以舉發。(感謝您熱心交通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六、檢舉人完成本系統檢舉資料上傳後,尚未完成檢舉程序,本局會發送一封確認信件,以確認檢舉人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檢舉人24小時內,點擊線上交通違規檢舉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檢舉交通違規程序始完備,系統才能進行受理及案件指派工作。如超過24小時未點擊確認程序,請於檢舉有效期間內重新操作檢舉作業。
七、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得撤回,請審慎核閱資料之正確性,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且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八、本局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處理期限自民眾檢舉日之翌日起 30個工作日為原則,經審核後回復檢舉人予以結案(除天然災害致宣布停止上班之日數扣除外,其餘不得扣除)。回復處理結果說明如下:
(一)結案通知信件如顯示『案號202210101234:已舉發』字樣表示:您所檢舉之違規車輛及事實,經本局交通權責單位檢視及審核無訛,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
(二)結案通知信件如顯示『案號202210101234:不予舉發』字樣表示:您所檢舉之違規車輛及事實,經本局交通權責單位檢視及審核結果,可能因為違規行為已逾7日、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等原因,不予舉發。
(三)對於檢舉案件處理進度或結案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民眾可用以下方式洽詢:
1、撥打本局交通警察隊電話(06-9274000),表示要詢問「檢舉交通違規」相關事宜,將有專人為您答覆。
2、寄電子郵件至本局交通警察隊電子信箱:tpb2192@ phpb.penghu.gov.tw,信件主旨請註明「民眾洽詢」,以利承辦人員辨識。(為避免漏信或標示為垃圾信件,仍建議以電話洽詢。)
九、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請參閱下表
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車輛不暫停讓行人或視覺功能障礙者 |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駛入來車道 |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聞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消防水帶 |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
闖紅燈 |
違規倒車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 |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
違規併排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 |
占用身障停車格 |
危險駕駛(蛇行)、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於車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檔車)、2車以上競駛競技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 |
未戴安全帽 |
手持行動電話 |
點燃香菸駕駛 |
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
行駛人行道 |
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
在彎道、險坡等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
違規迴車(例如在雙黃線迴車) |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例如:進入禁止四輪以上車輛路段、汽車占用機車停等區、紅燈越線) |
十、澎湖縣不適用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條文。
註:如為機場航廈前交通違規案件,請至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網站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