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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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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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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檢舉同1輛汽車2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補充說明:
(一)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非屬管轄機關時,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
(二)不予舉發情形:依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依違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於舉發。請檢舉該類違規案件時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
五、有關所述車輛照片或動態影像,可寄至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205號3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收)。
六、民眾若有具體違規地點、時段,歡迎隨時撥打110或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06-9274000 電話報案,本局將立即調派員警前往處理,並依其違規事實據以舉發。(感謝您熱心交通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七、檢舉人完成本系統檢舉資料上傳後,尚未完成檢舉程序,本局會發送一封確認信件,以確認檢舉人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檢舉人24小時內,點擊線上交通違規檢舉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檢舉交通違規程序始完備,系統才能進行受理及案件指派工作。如超過24小時未點擊確認程序,請於檢舉有效期間內重新操作檢舉作業。
八、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得撤回,請審慎核閱資料之正確性,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且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九、本局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處理期限自民眾檢舉日之翌日起 30個工作日為原則,經審核後回復檢舉人予以結案(除天然災害致宣布停止上班之日數扣除外,其餘不得扣除)。回復處理結果說明如下:

(一)結案通知信件如顯示『案號202210101234:已舉發』字樣表示:您所檢舉之違規車輛及事實,經本局交通權責單位檢視及審核無訛,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
(二)結案通知信件如顯示『案號202210101234:不予舉發』字樣表示:您所檢舉之違規車輛及事實,經本局交通權責單位檢視及審核結果,可能因為違規行為已逾7日、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等原因,不予舉發。
(三)對於檢舉案件處理進度或結案通知內容有疑義時:
1、檢舉地點為馬公分局轄區,請撥06-9261253洽詢。
2、檢舉地點為白沙分局轄區,請撥06-9932270洽詢。
3、113年8月前檢舉案件,請撥06-9274000交通隊洽詢,將有專人為您答覆。

十、立法院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自113年6月30日起施行,請參閱下表: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
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未戴安全帽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不得檢舉
汽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機車手持不得檢舉)
危險駕駛(蛇行)、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於車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檔車)、2車以上競駛競技
車輛不暫停讓行人或視覺功能障礙者(未禮讓行人)
駛入來車道
行駛人行道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聞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消防水帶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違規超車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例如跨越雙白線)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闖紅燈/紅燈右轉
違規迴車(例如在雙黃線迴車)
四輪以上汽車在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併排停車
占用身障停車格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例如:進入禁止四輪以上車輛路段、汽車占用機車停等區、紅燈越線
在多車道右(左)轉彎不先駛入外(內)側車道

十一、澎湖縣不適用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條文。


十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
條款 行為態樣條文 是否為可檢舉項目 審核認定原則
第 1 款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是(第31條 之 1 第 3 項)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照片或影像。
(二)明確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是否確實影響行車安全,如無影響即勸導不舉發。
第 2 款 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是 (屬第 60 條第2項 第 3 款)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停等區,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即勸導不舉發。
第 3 款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是(屬第 60 條第2項 第 3 款)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超越停止線,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即勸導不舉發。
第 4 款 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是(第48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或影像。
(二)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大型車輛是否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如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即勸導不舉發。
第 5 款 駕駛汽車因上、下 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 通行 是 (第55條 第1項第 1 款、第 2 款或第 4 款不依 順行之方向或 併排臨 時停車)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
(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第 6 款 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是 (在第 55 條第1項 第 1 款、 第2款規 定禁止 臨時停 車之處所停車) 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車輛停放於道路(含人行道、騎樓) 而不立即行駛之照片或影像(照片至少2張)。
(二)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三)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停車當時之時間,如為深夜時段(0至6時)且未妨礙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三、依地方政府公告所轄騎樓停車可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之區域、時段(例如21時至隔日 6時)或期間,施以勸導不舉發。

註:如為機場航廈前交通違規案件,請至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網站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