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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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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舉發交通違規時,應如何救濟?
  • 發布日期:2019-04-17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 類  別:交通類
  • 內  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為人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陳述意見。

    二、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三、受處分人不服處罰機關之裁決者,應以原處罰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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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