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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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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民眾可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 發布日期:2019-04-18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 類  別:交通類
  • 內  容:
  •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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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