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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刑案資料都會登記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嗎?
- 發布日期:2019-10-22
- 發布單位:外事科
- 類 別:外事類
- 內 容:
-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原則上,只要經過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後,皆會註記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
但是下列情形將不予註記: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為「緩起訴」處分,期間未經撤銷,亦未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資料,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予記載。